彰化縣中和國民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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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者 訓導組長   


張貼日期: 2020-08-27 15:17:57  點閱:1038


彰化縣中和國民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

一、本校為維護學生學習及成長權益,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犯之學習及工作環境,依據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要點所稱之校園性騷擾、性侵犯,除依刑法、民法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、兩性工作平等法、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外,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(含同性或異性間)發生下列行為時,均屬之:

(一)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
(二)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、僱用條件、學術表現或考績、陞遷、降調獎懲等之交換行為者。

(三)以脅迫、恫嚇、暴力強迫、藥劑或催眠等方法,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。

(四)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,非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,本校應依相關法令、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,必要時應向本校性騷擾及性侵犯申訴處理委員會報告之。如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,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。

三、性騷擾或性侵犯行為不僅造成個人之情緒衝突與焦慮,嚴重時,會引起身心疾病,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,更對個人人格、自尊、學習或工作環境有負面影響。因此,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弭此類事件發生,並整合校內外組織及資源,以順利推動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防治實施工作。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:

(一)定期辦理性騷擾及性侵犯防治之相關研習、教育宣導及訓練,並融入兩性教育相關課程,以提供免於性 騷擾或性侵犯之工作及求學環境。

(二)頒布禁止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之書面聲明。

(三)明定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之危機處理模式(參見流程圖一)。

(四)明定校內外通報制度,校內處理人員之通報責任、通報內容與作業流程,並依教育部「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」辦理。

(五)明定處理性騷擾及性侵犯行為之申訴程序(參見流程圖二)。

(六)以受害者為中心,明定校內外輔導轉介及追蹤措施(參見流程圖三)。

(七)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,並使申訴人員免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的待遇。

(八)對調查屬實時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。

(九)本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於要點頒布一年內,編印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手冊,並廣為宣導之。

四、本校設性騷擾及性侵犯申訴處理委員會,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,該委員會隸屬於校務會議,置常務委員五至十三人(含校長、教職員工),其中女性委員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。教師委員由教師推選產生、職工委員由職工推選產生,委員任期一年。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,由委員互選產生之,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之召集。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或性侵犯之情事,應予迴避。

五、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、性侵犯問題時,可向性騷擾暨性侵犯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及求助,並依申訴者之意願,以正式申訴或非正式申訴方式提出(參見流程圖一、二)。

六、本校受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申訴之專線電話為:04-8895768。傳真電話為:04-8890530。電子信箱:http://www.ches.chc.edu.tw/。接獲求助電話之處理人員應視求助者意願提供所需協助,如晤談、陪同就醫、情緒支持、報警、緊急安置、庇護或資訊諮詢等服務。

七、接獲申訴之處理人員應提供必要服務及相關資訊,包括了解事況、告知申訴者正式申訴及非正式申訴處理方式(參見流程圖二)。

八、非正式申訴階段,應協助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協調以解決問題。並依申訴者意願尋求第三者之協助(如專業諮商人員)。本階段應於二星期內處理結束,如逾期而事況已有進步,經申訴者同意得延展之。

九、正式申訴階段,申訴者得以書面或言詞方式提出。以言詞為申訴者,受理之人員應做成紀錄,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令其簽名或蓋章。接案單位應提供申訴者相關法律權益、正式申訴制度及流程訊息。

十、性騷擾及性侵犯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於一周內展開調查,並於調查前先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有關調查進行的方式、所需期限及可能延展的情況。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時,應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。若被申訴者為學校之教職員工生,尚需通知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。與控訴雙方具親屬關係者應迴避擔任調查員,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。

十一、性騷擾暨性侵犯處理委員會調查過程,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,並置發言人一人。並於調查結束後,以客觀書面報告陳述調查結果,並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。如被申訴者為本校之教職員工,尚需知會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。委員得依據調查結果,建議處遇及處分之方式,由教評會、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後,報請彰化縣政府核備。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,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。申訴應自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。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十日內提出申覆。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,再提出申訴。

十二、性騷擾或性侵犯事件經查證確實,依相關法令懲處之。其中,對心智喪失、精神耗弱、生理受傷、酒精、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狀況下實施性行為者,不得以其未拒絕為由,而規避性侵犯責任。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,向彰化縣政府教育局及本縣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之。

十三、為處理本校教職員工生遭受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所產生的身心傷害,本校整合並訂定校內外資源網絡,依受害者或申訴者之意願與需求,提供相關服務(參見流程圖三)。

十四、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,以客觀公平的態度處理性騷擾暨性侵犯事件,如有違反,經查證屬實,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。如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委員不適任,經委員會評鑑決議後,報請校長核可。

十五、本校應採取追縱、考核及監督,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,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。

十六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並報請彰化縣政府備查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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