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4-08-23 07:46:29 點閱:495
彰化縣埤頭鄉中和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規定
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訂定
壹、總則
一、彰化縣埤頭鄉中和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防治性騷擾及提供人員(包含受僱者及求職者)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,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,依性別平等工作法(以下簡稱性工法)第十三條第一項、性騷擾防治法(以下簡稱性騷法)第七條第一項、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相關規定,訂定本規定。
二、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校所屬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期間,及非執行職務期間對他人之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,但性騷擾及性侵害行為如優先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,不適用本規定,相關申訴及處理程序如下:
(一)本校公務(教育)人員依性工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辦理。
(二)本校約僱人員、技工、工友及臨時僱用人員(以下簡稱非公務人員)依性工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。
本校人員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域外,對不特定之個人有本規定第三點所定性騷擾情形,經被害人向本校申訴或經警察機關移送時亦適用之。
本校首長涉及性工法及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,應向彰化縣政府申訴。
三、本規定所稱性騷擾,包括:
(一)性工法之性騷擾,指下列情形之一:
1.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2.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
(二)性工法之權勢性騷擾,指對於因僱用、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、監督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。
(三)本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亦適用性工法之規定:
1.於非工作時間,遭受機關內之同一人,為持續性性騷擾。
2.於非工作時間,遭受不同機關(事業單位),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,為持續性性騷擾。
3.於非工作時間,遭受機關首長(或僱用人)性騷擾。
(四)性騷法之性騷擾,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:
1.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2.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、工作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(五)性騷法之權勢性騷擾,指對於因教育、訓練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、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、照護、指導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。
(六)第一款第一目所定情形,係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,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、調解及處罰等事項,適用性騷法之規定。
性騷擾之調查,除依前項規定認定外,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:
(一)不適當之凝視、觸摸、擁抱、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;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,亦同。
(二)寄送、留置、展示或播送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。
(三)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。
貳、預防措施
四、本校各單位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,保護本校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,建立友善工作環境,提升本校人員性別平權觀念。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,應即檢討、改善防治措施。
本校人員如於非本校所能支配、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,本校各單位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及提供必要防護措施,並事前詳為告知。
五、本校各單位應妥善運用多元方式,加強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。本校應就下列人員,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:
(一)本校人員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。
(二)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每年應定期接受相關教育訓練,並列為優先實施對象。
六、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及權責單位如下,並於本校網站公開揭示:
(一)本校公務人員、教育人員及聘僱人員:向人事室申訴
傳真:04-8890530
電子信箱:air_li2002@yahoo.com.tw
(二)本校技工、工友、駕駛、保全、特教助理員、約用人員及臨時約僱人員:向總務
處申訴
電話:04-89895768轉102
傳真:04-8928265
電子信箱:sue.w0212@yahoo.com.tw
(三)本校首長涉及性騷擾事件向彰化縣政府申訴。
七、本校為受理性騷擾及性侵害申訴及調查案件,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申委會),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。
(一)申委會置委員五至七人,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由本校校長兼任,並為會議主席;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,得指定委員代理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;其餘委員由本校人員及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聘(派)兼任之,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,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,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代理。
委員任期三年,期滿得續聘(派),任期內出缺時,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
(二)申委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參、申訴調查處理程序
八、本校接獲申訴事件時,應依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,先行確認釐清案件適用法規,不具受理申訴調查權限者,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,未能查明受理單位者,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,並書面通知當事人、副知彰化縣政府社會處。
九、本校各單位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,應就業管事項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:
(一)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:
1.考量申訴人意願,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,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。
2.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、醫療或心理諮商、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。
3.啟動調查程序,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。
4.本校校長及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,且情節重大,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,得暫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;經調查未經認定為性騷擾,或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(教育)人員相關法律予以停職或免職者,得依規定申請復職,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、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。
(二)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:
1.訪談相關人員,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。
2.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,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。
3.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。
4.依被害人意願,提供或轉介諮詢、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、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。
(三)本校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,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,仍應依前款規定,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。
十、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,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,任一方之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依下列規定採取前點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:
(一)任一方之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以書面、傳真、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,通知他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。
(二)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。
十一、本校各單位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,避免性騷擾之發生。
本校各單位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,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:
(一)事件發生當時知悉:
1.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。
2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。
3.檢討所屬場所安全。
(二)事件發生後知悉:檢討所屬場所安全。
(三)必要時得採取下列處置:
1.尊重被害人意願,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。
2.避免報復情事。
3.預防、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。
4.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。
十二、性騷擾事件之申訴,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校提起,經受理後進行調查。
如屬性騷法規範之事件,申訴期間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。
第一項申訴,得以言詞、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。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申訴者,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,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,確認內容無誤。
前項書面、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,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申訴人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、服務或就學之單位、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(二)申訴事實發生或知悉日期、內容、相關事證或人證。
(三)申訴之年、月、日。
(四)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,應載明其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、職業、住居所及聯絡電話。委任者,並應檢附委任書。
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,而其情形可補正者,受理權責單位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。
本校於接獲第一項申訴時,應依性工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,通知彰化縣政府教育處。
本校於接獲第二項申訴時,有性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不予受理情形者,應依性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,移送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。
十三、申訴人於申委會作成決定前,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;申訴經撤回者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。
十四、申委會審議程序如下:
(一)受理之申訴案件,主任委員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,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申訴調查小組進行調查,且小組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人員。
(二)申訴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;必要時,得請當事人到會或實地進行訪談,調查結束後,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,提申委會審議。
(三)前款調查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:
1.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,包括當事人敘述。
2.調查訪談過程紀錄,包括日期及對象。
3.事實認定及理由。
4.處理建議。
(四)申訴案件之審議,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;必要時,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、學者列席說明。
(五)申委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,對申訴案件之審議,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。決定不成立者,仍應審酌審議情形,為必要處理之建議。
(六)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,以書面通知當事人,並移請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。
(七)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作決定;必要時,得延長一個月,並通知當事人。
十五、申委會調查及審議原則如下:
(一)性騷擾事件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,並保護當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。
(二)調查時,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,並提供相關資料,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(三)性騷擾事件調查應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原則,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。
(四)申訴人陳述明確,已無詢問必要者,應避免重複詢問。
(五)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情形時,應避免其對質。
(六)調查人員因調查必要,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,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。
(七)對在性騷擾案件申訴、調查、偵查或審理程序中,為申訴、告訴、告發、提起訴訟、作證、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,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。
十六、涉及性騷法且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,本校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,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,應協助其向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申請調解。
十七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予受理:
(一)申訴不符第十二點程序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,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。
(二)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,或經撤回後,再提起申訴。
(三)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,提起申訴。
十八、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審議人員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權益;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,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,應予保密。
(二)不得偽造、變造、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。
(三)違反前項規定者,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,並得視其情節輕重,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(派)兼。
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,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,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,向申委會申請迴避;被申請迴避之人員,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。
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申委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,應停止處理、調查或審議工作。但有急迫情形,仍應為必要處置。
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,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,應由申委會命其迴避。
二十、申委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,涉及性工法者,經申訴人同意後,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,不受第十四點結案期限之限制;但性騷擾申訴如已進入司法程序,並涉及性騷法者,移請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審議。
二十一、申訴案件當事人為公務人員,對申訴案件之決定有異議者,亦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,繕具復審書經由本校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。
二十二、申訴案件當事人為教育人員,對申訴案件之決定有異議者,亦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,向彰化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。
二十三、申訴案件當事人為非公務人員,於申訴案件被申訴人為首長(或僱用人)、機關未處理或不服機關所為之調查或懲處結果者,得依性工法規定,逕向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起申訴。
肆、申訴決定或調查結果之處理
二十四、申委會對第十四點決定成立性騷擾行為之被申訴人,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,並移請人事權責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轉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;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,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。前開懲處程序,列席之被害人得對懲處程度陳述意見,並列入懲處決定重要參考。
二十五、屬性工法規範之申訴案件,經申委會作出成立決定者,應按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,通知彰化縣政府勞工處。
二十六、屬性騷法規範之申訴案件,申委會調查結果,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,移送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辦理。
伍、被害人保護與扶助
二十七、當事人有輔導、醫療等需要者,申委會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。
二十八、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確保申訴決定確實有效執行,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。
二十九、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,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,應給予公假。
陸、附則
三十、申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。但非本校人員兼任之委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及出席會議,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。
三十一、申委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。
三十二、本規定未規範事項,依性騷擾相關法規規定辦理。
三十三、本規定經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附件1(申訴書範本)
彰化縣埤頭鄉中和國小性別平等工作法職場性騷擾事件申訴書
申 訴 人 資 料 |
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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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 別 |
□男 □女 □其他 |
出生年月日 |
年 月 日( 歲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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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統一編號 (或護照號碼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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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 絡電 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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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機關(單位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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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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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 分 別 |
□公務人員□教育人員□軍職人員 □聘僱人員 □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 □約用人員 □其他:___________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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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 務 別 |
□機關首長 □主管 □非主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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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別 |
□身心障礙者 □非身心障礙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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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加害人關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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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 籍 別 |
□本國籍(一般) □本國籍(原住民) □本國籍(新住民,經歸化程序取得臺灣身分證者) □外國籍(非本國籍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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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(居)所 |
市 市區 里 街 巷 弄 號 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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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送達 (寄送)地址 |
□同住居所地址□另列如下(請勿填寫郵政信箱) 市 市區 里 街 巷 弄 號 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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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申訴人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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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 別 |
□男 □女□其他 |
服務機關(單位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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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稱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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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 分 別 |
□公務人員 □教育人員 □軍職人員 □聘僱人員 □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 □約用人員□其他:___________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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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 務 別 |
□機關首長 □主管 □非主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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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發生時間 |
年 月 日□上午□下午 時 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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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知悉時間 |
□同事件發生時間□另列如下 年 月 日 □上午□下午 時 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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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發生地點 |
□辦公場所 □非辦公場所:___ _____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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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訴類別 |
□敵意式性騷擾(第12條第1項第1款)□交換式性騷擾(第12條第1項第2款) □權勢型性騷擾(第12條第2項)□非工作時間性騷擾(第12條第3項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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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發生過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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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證據 |
附件 1: 附件 2:
(無者免填) |
(上述紀錄業經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)
申訴人(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)簽名或蓋章: 申訴日期: 年 月 日 |
法定代理人資料表(無者免填)(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,未滿18歲者之性騷擾申訴,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。)
法定代理人資料表 |
姓 名 |
|
性別 |
□男 □女 □其他 |
出生年月日 |
年 月 日 ( 歲) |
身分證統一編號 (或護照號碼) |
|
與申訴人之關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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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電話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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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(居)所 |
市 市區 里 街 巷 弄 號 樓 |
委任代理人資料 |
姓 名 |
|
性別 |
□男 □女 □其他 |
出生年月日 |
年 月 日 ( 歲) |
身分證統一編號 (或護照號碼) |
|
聯絡電話 |
|
|||
住(居)所 |
市 市區 里 街 巷 弄 號 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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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檢附委任書 |
委任代理人資料表(無者免填)
受理人員資料
受理機關 |
|
受理人員 |
|
職稱 |
|
聯絡電話 |
|
接獲申訴時間 |
年 月 日 □上午 □下午 時 分 |
備註:
附件 2(申訴書-依衛生福利部版)
性騷擾事件申訴書(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)
(有法定代理人、委任代理人者,請另填背面相關資料表,另本表*處為選填) 自 113 年 3 月 8 日起適用
被 害 人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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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 名 |
|
性別 |
□男 □女 □其他 |
出生年月日 |
年 月 日( 歲) |
||||
身分證統一編號 (或護照號碼) |
|
聯 絡電 話 |
|
服務或就學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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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稱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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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(居)所 |
市 市區 里 |
路 街 |
|
段 巷 弄 號 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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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送達 (寄送)地址 |
□同住居所地址 □另列如下(請勿填 市 市區 里 |
寫郵政 路 街 |
信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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段 巷 弄 號 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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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 籍 別* |
□本國籍非原住民□本國籍原住民□大陸籍(含港澳)□外國籍□其他(含無國籍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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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別* |
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□疑似身心障礙者□非身心障礙者□不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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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程度 * |
□學齡前□國小□國中□高中(職)□專科□大學□研究所以上□不識字□自修□不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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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 業 * |
□學生□服務業□專門職業□農林漁牧□工礦業□商業□公務人員□教職人員□軍人 □警察□神職人員□家庭管理□退休□無工作□其他: □不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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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訴 事 實 內 容 |
行為人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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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 別 |
□男 □女 □其他□不詳 |
聯絡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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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被害人之關係 |
□陌生人□(前)配偶或男女朋友□親屬□朋友□同事□同學□客戶關係□師生關係 □醫病關係□信(教)徒關係□上司/下屬關係□網友□鄰居□追求關係□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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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發生時 間 |
年 月 日□上午 □下午 時 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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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知悉時 間 |
□同事件發生時間 □另列如下 年 月 日□上午 □下午 時 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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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發生地點 |
□私人住所□飯店旅館□百貨公司、商場、賣場□宗教場所□馬路□計程車□大眾運輸工具□公共廁所□辦公場所□其他公共場所(□餐廳□休閒娛樂場所(含KTV)□夜店 □醫療院所□校園□補習班□公園)□科技設備□健身、運動中心□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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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發生過程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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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告訴意願 |
□提出告訴 □暫不提告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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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後續服務需求 |
□有被害人保護扶助需求 □無服務需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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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證據 |
附件1: 附件2:
(無者免填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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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害人(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)簽名或蓋章:
申訴日期: 年 月 日 (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,未滿18歲者之性騷擾申訴,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。) |
法定代理人資料表(無者免填)(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,未滿18歲者之性騷擾申訴,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。)
法定代理人資料表 |
姓 名 |
|
性別 |
□男 □女 □其他 |
出生年月 日 |
年 月 日( 歲) |
身分證統一編號 (或護照號碼) |
|
與被害人之關係 |
|
聯 絡電 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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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 業 |
□學生□服務業□專門職業□農林漁牧□工礦業□商業□公務人員□教職人員□軍人 □警察□神職人員□家庭管理□退休□無工作□其他□不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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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(居)所 |
市 市區 里 街 巷 弄 號 樓 |
委任代理人資料表(無者免填)
委任代理人資料 |
姓 名 |
|
性別 |
□男 □女 □其他 |
出生年月日 |
年 月 日( 歲) |
身分證統一編號 (或護照號碼) |
|
聯絡電話 |
|
|||
住(居)所 |
市 市區 里 街 巷 弄 號 樓 |
|||||
職 業 |
□學生□服務業□專門職業□農林漁牧□工礦業□商業□公務人員□教職人員□軍人 □警察□神職人員□家庭管理□退休□無工作□其他□不詳 |
|||||
*檢附委任書 |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被害人權益說明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1.申訴時限: (1)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,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。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,不得提出。 (2)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,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。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,不得提出。 (3)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,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。但依前 2 項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,從其規定。 2.申訴受理單位: (1)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:向該政府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提出。 (2)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(構)首長、各級軍事機關(構)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、學校校長、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:向該政府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、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。 (3)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: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。 3.刑事告訴:性騷擾事件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,申訴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於 6 個月內提起告訴,警察機關應依被害人意願進行調查移送司法機關。 4.申訴調查期間:政府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、警察機關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 7 日內開始調查,並應於 2 個月內調查完成;必要時,得延長 1 個月,並應通知當事人。 5.不予受理: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、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,經通知限期補正,未於 14 日內補正者;或同一性騷擾事件,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。 6.調解: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,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調解。政府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,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,應協助其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調解。 7.被害人保護扶助:政府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、警察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,應視被害人身心狀況,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、心理輔導、法律協助、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。 8.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,全案將移請該所屬主管機關續為調查。 |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初次接獲單位(由接獲申訴單位自填)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初次接獲單位 |
單位類型 |
□政府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 □警察機關 □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 |
接案人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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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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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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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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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獲申訴時間 |
年 月 日□上午 □下午 時 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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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
附件 3(委任書範本)
性騷擾申訴委任書(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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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謂 |
姓名 (或名稱) |
性別 |
出生年月日 |
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護照號碼) |
住居所或居所 (事務所或營業所) |
聯絡電話 |
委任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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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任代理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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茲因與 間性騷擾事件,委任 為代理 人,就本事件(詳申請書)有代為一切申訴行為之代理權,並有/但無(請擇一)撤回或委任複代理人之特別代理權。
此致 (機關名稱)
委任人: (簽名或蓋章)
委任代理人: (簽名或蓋章)
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|
附件4(申訴委任書範本)
性騷擾申訴委任書(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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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謂 |
姓名 (或名稱) |
性別 |
出生年月日 |
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護照號碼) |
職 業 |
住居所或居所 (事務所或營業所) |
委任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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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任代理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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茲因與 間性騷擾申訴事件,委任 為代理人, 就本事件(詳申訴書)有代為一切申訴行為之代理權,並有/但無(請擇一)撤回或委任複代理人之特別代理權。
此致
委任人: (簽名或蓋章)
委任代理人: (簽名或蓋章)
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|
附件 5(申訴撤回書範本)
性騷擾申訴撤回書(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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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訴人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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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年月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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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別 |
□男 □女 □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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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統一 編 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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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電話 |
(公) (宅) (手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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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居所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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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送達 (寄送)地址 |
□同住居所地址 □另列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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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回原因 (請簡述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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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|
檢附原申訴書影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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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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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(申訴人)已瞭解上開說明內容,撤回於 年 月 日申訴 (被申訴人姓名)之性騷擾申訴事件,特此聲明。 此致 (機關名稱) 本人(申訴人)簽名 日期: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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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申訴人如未成年,請填具以下法定代理人資料,並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法定代理人簽名:身分證統一編號:與申訴人關係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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